东莞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一)东莞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三家子公司;省政府、省局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六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省政府、省局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东莞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东莞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东莞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 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外资集团无需提交);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 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 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企业集团及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东莞企业集团年检
东莞企业集团没有单独设立年检程序。在母公司或核心企业进行年检时,企业集团的资格和条件作为其年检审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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